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化平台的发展,网购正在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改变着当代人的购物习惯。随着越来越多的个人卖家在网上出售物品,线上私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比如个人卖家在交易平台上标注“私人交易,不提供任何保修、担保和退货服务”在商品页面赫然声明“售出概不负责”,这样的单方免责条款是否能筑起责任豁免的屏障呢?从欧洲大陆到中国,法律实践都不断地在探索私人交易的免责声明边界应在何处。如何平衡私人交易自由与保护买家权益的天平,成为我们需要探讨的命题。
在欧盟,大多数私人交易不适用于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法,例如《消费者权利指令》第1条和第3条指出,私人销售(偶尔销售)和二手商品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条款并豁免售后责任,对私人交易者和职业经营者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但是,以上的规定并非私人卖家的“免死金牌”,如果卖家未能清楚地向买家说明商品状况,模糊或隐瞒关键信息,或是未提前明确告知买家免责声明,那么即便是私人交易,卖家仍然可能承担一定责任。实质上,这一规定背后的核心含义在于买家需要在对货物完全知情的状态下做出他的购买决定。尽管欧盟框架下私人交易责任相对宽松,但成员国仍可通过国内法设定额外义务。如德国《民法典》,要求私人卖家承担最低限度的责任,例如提供至少一年的基本保障等。除此之外,欧盟《数字服务法案》也规定强化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当卖家披露信息不充足时,就无法仅仅基于卖家单方面的免责声明来进行判断。从市场交易的维度来看,这一制度设计一方面通过责任豁免激活闲置资源的配置,以提升商品流通的效率,另一方面又以对信息透明度的要求来防止私人卖家的权利滥用。
相比之下,中国的私人交易规则显得更为灵活,但也面临诸多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该法主要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因此私人销售通常不在其适用范围内。对私人交易的具体责任,法律规定相对宽松,对信息披露度和交易公平性的要求较低。因此,交易纠纷发生后就容易出现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导致买卖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例如交易纠纷中存在描述模糊、图片失真、关键信息隐匿等问题,通常是在纠纷发生后才通过个案具体判定卖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律对卖家的责任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只能以“诚实信用”和“合同自由”原则行事。在实践中,一些司法裁判会用诚信原则否定卖家免责声明的绝对效力,同时另一些司法裁判又会以意思自治为由支持卖家免责条款成立,这样两难的情况屡见不鲜。以上裁判尺度的摇摆折射出了我们现有制度的缺失。它既缺乏德国式最低担保期的底线约束制度,也尚未建立欧盟标准的信息披露框架。
与私人销售的免责条款类似,拍卖行业长期以来采用的“瑕疵不担保”原则,也涉及对商品真实性、质量问题的责任边界的探讨。从拍卖行发展的过程来看,“瑕疵不担保”原则从实体拍卖走向网络拍卖的过程,恰恰反映了信息披露机制的核心意义。传统拍卖中,竞买人可以在出价前通过参观预展来现场实地检验、判断拍品并自行承担责任,拍卖行通常不会为拍品的真实性、质量或价值提供担保;而如今在网络拍卖生态中,无法线下亲自检验拍品的买家只能依赖拍卖行提供的描述和照片来进行判断。如果在实践中拍卖行出现了提供信息不足或存在误导等情况,都会使“瑕疵不担保”原则面临诸多挑战。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欧洲还是中国,私人交易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免责声明亦非一项绝对的卖家权利,而是一种需要在信息透明与责任平衡之间寻找共识的交易安排。如果私人交易的免责条款能够结合明示免责的法律要求、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最低责任标准,那么私人交易市场就有望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引擎,提升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效能。
